(十七)继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复议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实现立审分离,保证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公正、高质量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创新审理模式,探索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质证、集体讨论、公开审理等模式,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十八)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提交答辩材料,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进一步落实行政应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败诉案件分析研究制度和庭审旁听制度,提高各行政机关特别是乡镇政府的应诉能力。
八、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九)提高区政府法制办法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紧紧围绕新城建设大局和中心,对一些重大关键问题,积极主动开展研究,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增强法律服务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同协议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高审查水平和质量。积极参与影响发展和稳定的行政争议的处理,提高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
(二十)规范政府职能部门法制科室职能。执法任务重的职能部门应单独设立法制科室,有2-3人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暂不具备单独设科室的,也应在相关执法科室配备1-2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同志从事法制工作。法制科室要参与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合同审核、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等工作,为领导提供综合性、前瞻性、预警性的信息和建议。
九、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理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明确其主要职能、权限和责任,细化法定事项、委托事项、协查事项、代理事项、服务事项等,明确每个事项的法律依据,规范办事程序。依法加强对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乡镇(街道)要梳理具备主体资格的执法权限,配备一定数量的(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等执法中,依法承担属地责任,做好相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行为。
(二十三)推行法制员制度。在乡镇(街道)暂不具备独立设置法制科室的情况下,全区推行法制员制度。原则上要求每个乡镇(街道)在党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加挂法制科,配备1-2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从事过一定时间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