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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七)项的各类奖励
  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在职员工人数的30%,且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80名。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扶持对象的资助、奖励申请由企业(单位)统一提出,由企业(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资助对象是指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2.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3.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4.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5.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奖励对象是指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项条件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人员,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扶持对象信息表;
  3.奖励申请表 ;
  4.扶持对象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的审核及扶持资金的拨付: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单位)人员按政策规定,分别对扶持对象享受政策的资格进行初审。
  (二)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有关要求,按专业分组评审,经评委和专家组集体评议确定拟资助、奖励人员及资助、奖励金额的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创新人才的扶持方案。
  (四)区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五)扶持资金每年度拨付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存在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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