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照市政府令第228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0〕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全力制止、查处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牵头部门: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环保局、通州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
2.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回收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
牵头部门:通州工商分局、通州药监分局。
责任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委、区教委、区住房成乡建设委、区城管监察大队、通州公安分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农村、农业。农村、农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非法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区农委、区农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