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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总要求,市总工会将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企业代表,成立工会女职工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定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和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邀请专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和女职工工作中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努力提高工会女职工工作水平,构建开放式、社会化工作格局。(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

  附件一: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自查工作的有关说明
  附件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表(表一)
  附件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

  附件一:
  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自查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自查时间:
  2012年10月-11月。
  二、自查企业数量:
  区县工会:分两级开展自查:每个街道乡镇总工会(包括经济园区)至少检查5家女职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型企业,要求就每家单位检查情况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表(表一)》,并汇总检查情况,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交区县总工会。区县总工会层面检查不少于5家企业,并汇总所属街道乡镇自查情况填写区县级《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
  产业局工会:各产业局工会抽查至少10%的所属企业,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
  三、自查报告:
  请各区县产业局工会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各级工会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及工会落实特殊保护基本情况、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对策。
  请各区县产业局工会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和《自查报告》交至市总女职工部。
  联系人:朱莉颖 联系电话:63211939-3124
  传真:63211939-3123 电子邮箱:ZHULY@SHZGH.ORG

  附件二:
  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表(表一)

  所属系统:               检查日期:

一、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检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

单位所属行业:

□服装针织 □加工制造  □商业零售 □餐饮服务 □其他 

职工总数:

 

女职工人数: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情况

项   目

是否做到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是否做到不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经期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是否做到不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是否做到不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是否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是否做到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做到不延长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劳动时间和不安排夜班劳动

  

是否给予生育女职工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待遇

  

是否能向女农民工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

  

是否做到不延长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不安排夜班劳动

  

是否做到两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是否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解决措施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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