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五市商务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宁政发〔2006〕100号)和国家商务部2012年第18号公告精神,自治区商务厅对原行政执法依据结合商务部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对照梳理,完成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并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查确认。商务厅目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98部,行政执法职权89项,其中行政许可27项,行政处罚59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3项。现将清理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五市商务局根据商务行政执法依据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公布在宁夏商务厅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了解。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自治区商务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包括各市、县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
详见行政执法依据表(附后)。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7项)
1.审查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批准(商务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
七条
2.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核
法律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第
五条
3.食盐生产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商务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条
4.食盐准运许可
法律依据:
(1)《
食盐专营办法》第
十八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
5.食盐批发许可
法律依据: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2)《
食盐专营办法》第
十一条
6.食盐零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