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专职(一级)、兼职(二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16学时、8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凭培训记录,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培训证书》。
专职(一级)、兼职(二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分别取得《培训证书(一级)》、《培训证书(二级)》。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证书》。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新上岗
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并建立检查档案。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