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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其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解聘,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三)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五)餐饮服务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管理;

  (六)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

  (八)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由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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