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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实施意见

  2、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
  掌握本单位职工生产生活状况,对各类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通过上级局(产业、集团)工会纳入上海市困难职工数据库;针对各类困难职工,及时开展帮困送温暖、助医、助学等援助服务工作;做好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保、给付工作;依托上级局(产业、集团)工会开展各类工会会员服务工作。
  三、工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基础设施配置
  区(县)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应设置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区(县)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应具有临街或便于职工来访的固定独立的接待办公场所,专设接待大厅和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和劳动争议调解室,配备专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统一标识和对外公布的接待电话,内部区域清晰,配齐办公设备和用品,配备电子屏幕或触摸显示屏等信息化设备,在正常工作日全天对外开放接待。
  区县所属街道(乡镇)总工会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会职工援助服务分中心应具有固定接待服务场所,统一标识,配齐办公设备和用品,条件允许可配备电子屏幕或触摸显示屏等信息化设备,在正常工作日全天对外开放接待。其中,自建分中心的应实现与街道(乡镇)总工会合署办公,为职工提供“一站式”援助服务;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应在其中至少设立2个工会窗口,开展“一门式”服务。
  (二)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分中心要根据功能设置,通过多种形式,配足专兼职工作人员,并积极挖掘志愿服务资源,吸纳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家志愿者参与中心志愿服务活动。
  区(县)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6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事业编制专职人员不少于4名,聘请专职或兼职律师1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街道(乡镇)总工会及区县所属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会职工援助服务分中心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援助服务体系工作人员队伍实行全员培训制度,业务培训一年应不少于40课时,并建立业绩考核管理机制。
  (三)援助服务项目
  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应以政府救助暂时覆盖不到的或经过救助后生活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的职工为重点服务对象,并结合自身实际,着力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各类服务。主要援助服务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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