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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二十一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审计和行政监督。
  代建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查工作。

第五章 代建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实行评审认定制度。各市县(区)不再重新认定代建资格。
  未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二)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乙级、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单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财务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代建资格:
  (一)被依法责令停业的;
  (二)近三年内,曾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违约、违规行为的;或者近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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