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发改基建〔2012〕66号)
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
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五条 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