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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同时,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服务连续满3年及以上的,按照《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学费奖补。编制和岗位空出后可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聘为服务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其他在基层服务的全科医生,可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编制和核定岗位总量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在乡镇、社区具有2年以上服务工作经历的全科医生。

  (二十一)实施特聘全科医生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项目。公开选聘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副院长),由卫生厅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二)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三)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四)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含特设岗位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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