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执业准入管理。凡在全科医疗岗位上工作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证书。
(十四)统一执业准入要求。2020年前过渡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1.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省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经过城市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获得省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注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
六、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五)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在卫生部批准的医生多点执业试点城市,取得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全科医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超过3个县域地点申请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按照“自愿、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鼓励全科医生牵头组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十六)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及独立医学实验室,规范并促进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十七)建立全科医生契约服务制度。2012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其中签约服务的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不低于签约居民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