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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            
  (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五)职工待岗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六)职工内退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七)企业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暂停支付职工工资。
  第九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晋劳社厅发〔2008〕25号执行。
  日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21.75
  小时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174
  第十条 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企业每月  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或者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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