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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意见

  (四)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基地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基地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基地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或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开展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把关,明确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管理工作。
  (二)关于今年的申报工作,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于8月30日前将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报告,所属单位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351-7676028 联系人:陈恽

  附件: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单位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制

  申 报 须 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以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具有市场前景较好和学术、技术水平较高的研究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单位经营管理运行状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着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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