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1]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11]2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一、目的及原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博士后工作的拓展和深化,是省级博士后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主要目的是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统一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方式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等通过协议的方法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要切合实际、灵活多样,企业可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到基地开展项目研发;可将博士后科研成果直接在基地转化;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开发项目;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满足企业人才需求为主导,加强与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校区或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等等。
三、设立范围及条件
凡在山西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均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具有市场前景较好和学术、技术水平较高的研究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单位经营管理运行情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