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请于4月30日前将本次未公布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的有关资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我委将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公布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价格。
三、本次公布药品在我省的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执行我省公布的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