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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7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

  4、施工图预算编制;

  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

  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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