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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
(皖价服〔2012〕120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价综〔2012〕90号),现将清理后的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目录》中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截至为2012年6月30日由国家和省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12年7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目录》中涉及的所有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目录》中相关文件规定的具体项目、执收范围、标准、时限执行,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省以下政府和价格部门审批的各类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清理力度,要按项目合法、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重点清理面向企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各地要将清理情况及清理后的目录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明确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审批制度,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前,应先报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以及定价权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

  五、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对企业举报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快处理;要加强相关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提高收费透明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对执收部门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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