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协的有关规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是否做到依法诚信执业,是否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及调转手续,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任务。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在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参照执业注册税务师执行;
2.其他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内容主要是检查有无受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检登记表一式3份(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3.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人员情况表一式2份(附件2);
4.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为职工办理社保凭证复印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重庆市执业注册税务师2011年度年检登记表一式3份(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新版会员证。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重庆市非执业注册税务师2011年度年检登记表(附件4);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注册证书原件及新版会员证(在事务所从业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六、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
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含事务所内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从2012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阶段。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重庆市执业注册税务师2011年度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填写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填写《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检登记表》和《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人员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检初审
事务所自查工作结束后,应将上述登记表、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报送的年检材料于2012年6月底前报送所在地国税局纳税服务科(未设纳税服务科的,报送征管科)和地税局征管科初审(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初审工作结束后,由各事务所于7月10日前将本单位年检材料汇总报送市注税中心,办理年检复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