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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外合作办学中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报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收费标准,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学费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按学年收费,需按学分制收费的,应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09〕66号)的规定办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可以按学期或按班次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收取的中外合作办学费用应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账管理,专项用于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患病不能坚持就读、招工、招干、参军等)退学、转学和因故开除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教育机构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的,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结合办学质量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应当在经批准收费后,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将合作办学的具体办法和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收费窗口和校园网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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