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外合作办学应遵循学生自愿选择就读原则,办学机构不得强制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性质的教学活动。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书籍课本和作业本等)和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 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办学中的中资与外资生均培养成本需单独核算)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愿接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办学质量以及办学对我省经济、文化事业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对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其收费可适当高于同档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我省现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育机构申请核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批文;

  (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园、校舍等产权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三)中外合作办学申请学费标准的申请;

  (四)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合作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和教学计划;

  (六)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名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名单;

  (七)学生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及相关财务资料;

  (八)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省市两级审批,即省属以上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其它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由市(州)物价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教育局审批,报省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