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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京绿人发〔2012〕5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46号)的精神,决定在2012年下半年表彰一批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市推荐工作,市园林绿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布置此项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市林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等。
  2.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市林业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共分配给北京市“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名额2个,“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名额2名,“全国林业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3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投身林业和生态建设事业。
  2.团结和谐。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责明确,勤政廉政,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3.业绩显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围绕新时期林业的战略目标和要求,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以改革促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现代林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成绩显著。
  4.开拓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认真总结林业实践工作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各项工作制度,措施健全,管理规范。
  5.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
  (二)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爱岗敬业。热爱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埋头苦干,无私奉献。
  3.业绩显著。在造林绿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护林防火、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工作中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现代林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4.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领头人。
  5.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勤奋工作,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荐评选工作实行“一审两公示”制度。即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
  1.推荐对象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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