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一式十份,按上述顺序装订,并提供电子版本。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金融创新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央在沪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要素市场、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推荐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十五条 每年按照申报项目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对金融创新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金融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工作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产生拟奖项目,并提出拟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

  (二)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

  (三)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奖励项目及其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金融创新奖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由市金融办在“上海金融”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金融办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署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经查属实并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撤销奖励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组成员应签署保密协议书,对评审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创新项目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