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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申报项目中的优秀项目授予鼓励奖。坚持奖励标准,如无符合条件的奖项,可以缺额。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由“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列支。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创新性突出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适应金融业经营管理发展的需要,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创造出新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为推动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由金融监管部门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效应,对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用显著。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于近二年内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在短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投入实施和运用的年限可做适当调整;

  (三)申报单位每年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同一金融创新项目只能参加一次金融创新奖的评比。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项目不再参加本市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鉴定报告或批文;

  (三)主要学术论文或专著;

  (四)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威证明;

  (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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