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40号)中有关金融创新奖励的相关规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金融业发展,根据《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的各类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为其研发并实施的金融创新项目申报金融创新奖,以及相关评审和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创新奖旨在鼓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形式创新和监管创新等。
第四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金融创新奖由市政府设立,为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原则上可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确认年度评选活动工作计划、认定评审结果和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由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