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3年管理期内,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 800元。
(二)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二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
(三)将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聊城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逐步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三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自情况发生之日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四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