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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第三章 基本烟田保护

  第七条 各种烟乡镇要制定基本烟田保护制度,明确目标职责和保护措施,确保全县基本烟田数量不减。

  第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办有碍烟叶生产的污染企业;严禁在保护区内建窖、葬坟、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基本烟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有违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立县、乡镇主要领导任期保护目标责任制,纳入绩效考核指标管理体系。要通过村规民约或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合同方式与乡镇、村委会或村民签订基本烟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烟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位。通过基本烟田保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第十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种烟村,应在《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中体现基本烟田保护的规定及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要严格执行以烟叶生产为主的耕作制度,采取玉米、烤烟、小麦、油菜等轮作和套种方式,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严格实施用养结合措施,切实改善烟土壤环境和烟区生态环境,努力提高地力。基本烟田的农药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农药,防止烟叶农药残留超标和农药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结构,通过自愿兑换、土地入股、有偿流转等多种途径,逐步实现基本烟田向种烟能手和大户流转,不断提高烟叶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基本烟田的产出效益。

  第十四条 农委、国土和烟草等部门要逐步建立不同区域基本烟田的地力变化情况检测点,定期报告基本烟田的地力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防止过渡消耗地力和植烟土壤退化。

  第十五条 各种烟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基本烟田和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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