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4.县财政局: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协助气象部门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措施;协同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情综合调查、评估工作,建立灾情通报制度;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救灾应急响应工作。
6.县国土房管局:建立相关成员单位间地质灾害基础资料共享、联动联防、灾情会商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工作;联合开展地质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监测和防治工作;依照职责做好地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7.县水务局:在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建立汛情、旱情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依照职责做好水利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工作。
8.县农委:协同建立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测报和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评估会商制度;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协同推进农业气象灾害信息进村入户工作;依照职责做好农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9.县卫生局: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条件对人体健康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科学研究工作。
10.县安监局:配合协调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和防护雷电安全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11.县林业局:推进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林区防火等信息共享、预测预警、影响评估工作;推进石漠化和湿地变化区域气候变化分析工作和碳收支评估工作;依照职责做好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12.县教委: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建立学校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协同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学校工作。
13.县科委:根据全县气象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年度计划衔接工作,开展防御气象灾害的科学研究工作。
14.县城乡建委:依照职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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