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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2〕10号)


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平原地区造林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平原地区百万亩造林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北京市档案局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总指挥部、办事机构、有平原造林任务的区县、乡镇、行政村(以下简称建设指挥机构)的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平原造林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平原造林档案是指在实施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平原造林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平原造林档案是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平原造林档案管理情况是评价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市、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原造林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主动加强与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级平原造林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区域内有平原造林任务的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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