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检维修作业备案制度

  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印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9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储罐,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者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内实施的检维修作业(主要指年度大修、涉及开停车或高危险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安监处备案,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安监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开具备案回执并抄报市安全监管局,故障抢修应即时即报。其他检维修作业(含设备大修)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一)需提供检维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维修项目概况、开停车方案、检维修风险分析及安全防护措施、内部检维修计划审批签发文件(复印件)等;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按审批程序办理的相关作业票(证)(复印件)备查。

  (二)已按园区承包商准入管理规定办理备案的,须提供园区承包商准入备案证明。

  (三)未及时按园区承包商准入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或正在办理的,须提供检维修作业单位资质(复印件)及其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检维修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协议;检维修作业人员名单、从业资格证书及安全教育情况备查。

  (四)对边生产、边检修的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3人以上)进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论证,并须提供论证意见。

  附件: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备案回执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检维修作业备案回执

编号:  号
         
  你公司关于         的检维修作业计划、方案等材料已收悉,经资料审查,原则同意予以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