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检维修作业备案制度
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印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9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储罐,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者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内实施的检维修作业(主要指年度大修、涉及开停车或高危险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安监处备案,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安监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开具备案回执并抄报市安全监管局,故障抢修应即时即报。其他检维修作业(含设备大修)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一)需提供检维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维修项目概况、开停车方案、检维修风险分析及安全防护措施、内部检维修计划审批签发文件(复印件)等;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按审批程序办理的相关作业票(证)(复印件)备查。
(二)已按园区承包商准入管理规定办理备案的,须提供园区承包商准入备案证明。
(三)未及时按园区承包商准入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或正在办理的,须提供检维修作业单位资质(复印件)及其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检维修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协议;检维修作业人员名单、从业资格证书及安全教育情况备查。
(四)对边生产、边检修的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3人以上)进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论证,并须提供论证意见。
附件: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备案回执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检维修作业备案回执
编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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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
的检维修作业计划、方案等材料已收悉,经资料审查,原则同意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