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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执法〔2012〕84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切实提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本质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现结合上海化工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工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检维修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关

  各有关单位对检维修工作进行发包时,应严格审核参加检维修作业单位是否已办理园区承包商准入备案;对于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园区承包商准入备案的检维修单位,应严格审查单位的资质及其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严禁把检维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二、规范检维修作业票(证)的审批办理

  凡在检维修过程中进行吊装、动火、动土、断电、高处、盲板抽堵、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证)审批,严禁无票作业。作业票(证)的办理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认真审批,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严禁降低危险等级、降低标准作业。检维修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对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和票(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检维修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在工作日志或作业票(证)上签字,并注明检维修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维修作业结束后,检维修单位应将工作日志或作业票(证)交回生产经营单位建档留存。涉及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同时进行的多工种、多层次作业,检维修作业单位必须制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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