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4.加强兽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整顿兽药经营秩序,加大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力度。
责任单位:县农委、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严厉打击食品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企业标识标签不规范的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使用登记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标签标识的规定,标注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
3.突出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制作或生产的绿豆粉、面条、豆腐、豆油皮、卤菜、食用油、白酒等品种的监管,加强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抽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法添加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全面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主体情况。
2.严格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违法商品主动退市和质量自律五项制度。
3.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日常检查和监测。
4.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开展随机性抽样检验,检查食品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5.开展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对食品经营者现场向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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