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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行政执法办发[2012]3号)


市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北京市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规程》已经2012年4月17日北京市行政执法部门联席(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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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行刑衔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的行为过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涉嫌犯罪的案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以及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包括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如不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无法继续深入调查取证的涉嫌犯罪的线索。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将行刑衔接工作列入本机关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领导、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建立相关制度和内部工作流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存在明显犯罪线索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商定的其他涉嫌犯罪情形的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法定职权范围内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和分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商后,共同制定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擅自以罚代刑,放弃移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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