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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认真落实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探索奖补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扶持项目。2012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1000万元,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提高对科技型、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比例并视财力增长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应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扶持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五)加大税收政策扶持。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标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六)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购计划中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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