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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12〕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努力缓解融资困难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服务部门、专营机构或专营窗口。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研究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加快引进外地银行在威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供给。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形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度,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支持担保业发展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引导担保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网,建立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等多方互联互动的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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