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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船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渔船经营者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各市区、开发区要针对外来劳动力成为我市渔业船员主体的实际,突出抓好渔业船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通过新建、共建等方式,建立渔船船员培训学校,配备专职师资,常年开展渔船船员培训和法制教育。要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完善渔业船员流转制度,减少船员过度流动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定期组织对从事渔业船员中介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严禁中介机构介绍无资质人员上岗。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引导船东改善船员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提高渔船管理规范化水平。一是严格控制捕捞渔船规模。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渔船拆旧建新和渔船购置审批制度,严格限制购入外地渔船。二是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非捕捞渔船管理。从2012年起,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管控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强制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三是规范渔船流转管理。县域内买卖渔船的,须报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须逐级报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内跨市或跨省买卖渔船的,须逐级报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协议。自2012年起,所有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定点进行,渔船承包经营的,承包人须向其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海洋与渔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要完善灾害预警和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救助力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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