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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依法依规注销其证书。

  (五)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2012年,对全市海洋渔业船舶标识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行为严厉查处;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巡检和岸段负责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渔港安全管理。落实渔港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将渔港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渔港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落实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内供油设施的安全监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航标管理、建设与维护,保证其发挥应有作用。

  四、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推行小型渔船玻璃钢化、大马力渔船冷冻化改造,鼓励报废老旧渔船建造大型冷冻渔船,研发生产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和安全卫生标准。2015年前,全市报废更新老旧渔船1500艘。

  (二)加快渔船管理组织化建设。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牵头组织,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落实,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以及渔获销售、经营方式、停泊习惯等情况,引导组建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应配备具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健全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管理。

  (三)加快渔船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大渔船信息终端配备力度。2012年底前,60马力以下渔船CDMA定位通信终端配备率、60马力以上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终端配备率、海洋捕捞渔船射频识别设备(RFID)配备率、涉外作业渔船卫星船位监测终端设备配备率均达到100%。加快建立市、县两级渔船渔港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在渔港、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大力推广使用海洋天气警报广播系统,确保渔船随时掌握预警气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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