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沿海镇(街道)、村(居)的管理责任。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要全面掌握渔船情况,落实渔船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抓好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镇(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船、到人。
(四)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保障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直接负责,应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遇有规定等级以上大风天气,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作业方式的避风措施,在港渔船上的人员应离船上岸。海洋与渔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治理
(一)加强“三无”渔船治理。2012年,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要组织海洋与渔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全市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配齐安全设施并有效使用,限制作业区域,按时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对脱审渔船,要书面告知限期年审,逾期拒不年审的,依法注销相关证书证件。
(二)加强渔船船籍港和异地挂靠渔船治理。渔船船籍港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从2012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的,由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船停泊港,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2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对转回的符合条件的异地挂靠渔船,所有人户籍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三)加强渔业辅助船治理。各市区、开发区要对渔业辅助船进行全面检查。对渔业辅助船私自安装捕捞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禁止离港;对逾期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