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12〕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伏休形势稳定、涉外生产有序为目标,创新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打牢渔船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市渔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2012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2‰,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明显下降。到2015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1.5‰以内,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县、乡、村四级渔船管理体系,全市渔船基本纳入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渔业基层组织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体性违规事件和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科学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实现全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渔船监督管理体系
(一)明确政府工作职责。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对本区域内的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完善渔船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妥善处置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行业监管力量。各市区、开发区要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职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对渔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管理和检查督导。要根据所辖渔港、渔船数量及人员队伍情况,充实和加强渔政渔港监督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力量,实现对渔港码头和渔船的无缝隙管理,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制度。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年审、进出港签证、船员配置等与安全紧密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