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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乐府办〔201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进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现将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我县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用人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报县就业局。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已满三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重新进行调查核实。遵守工作纪律,个人条件继续符合公益性岗位招录规定的,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由县就业局按规定重新核准。考核不合格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继续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证明文件。考核结果及重新申报材料按附件目录要求于7月15日之前提交县就业局,逾期自误。(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用人单位应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项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及工作形式,报县就业局备案,作为对照检查的依据。
  (三)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认真整改公益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用人单位对公益岗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公益性岗位存在有岗无人、顶替上岗、无故旷工、严重缺勤等现象,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四)要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需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工作纪律、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教育,提高公益岗人员的社会责任心、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对分配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胜任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调整岗位,跨镇、跨行业调整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调整意见后,报县就业局调剂安排;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报知县就业局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实行上班签到制,出勤情况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的依据。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负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要领导核准,对考核结果负责。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在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和县就业局后,可以解除用工协议: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再就业的;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6、在协议期间死亡的。
  二、及时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在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足额把岗位补贴发放到人员手中,保证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
  三、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
  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公益岗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6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筹集解决。用人单位应多方筹措资金,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积极性。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责任追究
  各用人单位要指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明确管理责任,成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并把具体负责人,分管领导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就业局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情况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各用人单位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县就业局监督举报电话:85523042。

  附件: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
  2、《乐东县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
  4、《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书》;
  5、《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6、《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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