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药品进口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京药监办〔2012〕61号)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有关事宜公告》、《
关于药品进口备案和退运有关事宜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在《进口药品加封通知书》、《进口药品启封通知书》上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管理专用章”。
该印章分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管理专用章(1)”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管理专用章(2)”,分别由受理办公室和天竺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处持有使用。受理办公室原持有的药品进口管理专用章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