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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内野生动物的猎捕、饲养、繁殖和野生植物的采集、加工、运输、经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依法建立防火责任制,组织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林政木材检查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重点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展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

  (二)毁林开垦破坏森林资源;

  (三)擅自采金、利用水资源;

  (四)擅自采石、挖砂、取土;

  (五)可能破坏森林水体、地表植被和林区整体生态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发展、分类经营的方针,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发展林区经济。

  第二十四条 国有重点林区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构筑以生态为主导的现代林区绿色产业体系,实现由林业经济向林区经济转型。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林木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林业局依法经营管理。

  林业局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重点林区内采伐森林、林木的,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开展伐区调查设计,按照批准的经营方案,凭《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木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持有木材运输证件。铁路、道路、水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凭木材运输证件承运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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