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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认定用人单位雇佣的退休人员(含残疾人)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人人数)。如果用人单位的法人属于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并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保障金审核过程中该法人可以认定为在职职工。
  4、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雇佣劳务公司的派遣人员属于用工单位,劳务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劳务公司在职职工人数。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保障法是保障我国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规,因此外籍残疾人不能计入安置比例。
  6、用人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当月工作少于15个工作日的,不计入当月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建筑行业阶段性临时用工多的特性,该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当期缴纳工伤险的人数作为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7、对于年审时已离岗的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若参加年审单位能够提供该残疾职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残疾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等证明材料,可计入上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三、其他相关问题
  1、各用人单位在审核缴纳期内缴纳保障金给予30%减征优惠;逾期不再享受减征优惠,用人单位须全额缴纳。
  2、按规定企业无经营收入的,不需要缴纳保障金,但必须进行审核。
  3、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注册时间的次月起审核缴纳保障金。
  4、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系统应用需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为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的办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是用人单位年平均残疾职工人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根据安置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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