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旧住宅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六)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七)其他适合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三、调解组织设置及工作职责
社区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一般性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接受所在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房产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等工作,积极协调物业服务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调解。
由市司法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设立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推荐司法领域的专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物业管理领域的专家。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本区域内影响较大、情况复杂和处理难度较大的物业服务纠纷时,可以向区、县(市)司法局申请从专家库中选调部分专家,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市司法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参照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相关规定,对参与纠纷调解的专家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必要的办公经费由各区、县(市)司法局与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四、调解程序及方法
(一)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住所或纠纷发生地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二)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所在社区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所在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三)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按照相关移交程序调解行政机关转交或委托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