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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
(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纠纷中的作用,提高物业服务纠纷化解成功率,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以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化解物业服务纠纷,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加大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力度,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努力实现将物业服务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目标,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乡镇)”。

  (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合情、合理和有利于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

  二、工作范围

  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以下物业服务纠纷:

  (一)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入住环节关于验收、交付、收费等问题的纠纷;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履行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材料移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四)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约定的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事项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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