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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参保人员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记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份数乘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四)市社保中心每年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服务中心查询本人账户信息。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对应项目的储存额余额中相应扣除,除出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情况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八、转移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应向原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在新户籍所在区县继续缴费。

  (二)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九、复核和注销

  (一)区县经办机构要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领取养老金人员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区县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封存被多领、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负责追回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

  十、经办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负责本市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以及财务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参与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缴费核定、养老金核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服务中心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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