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2012年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市“三支一扶”办公室: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镇、村从事为期两年的教育、农技、卫生、扶贫、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服务期满,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当地就业,扎根基层,支持和扶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择业。乙方自愿报名,并经甲方组织选拔、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定,入选“三支一扶”计划。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约定之各项权利。
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乙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4.乙方因单方原因终止协议,除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甲方还有权按照普通高校《就业协议书》违约金标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2.对乙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参与乙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乙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选省“三支一扶”计划,在服务期内参加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每月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享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4.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3号)提出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2.保证完成两年服务期。
3.服从岗位分配,并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任意拖延。
4.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三支一扶”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和服务单位的领导。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5.除不可抗力因素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6.协议签订前确系身体健康,符合招募的各项条件。
7.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条 因乙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追缴因对乙方实施招募、体检、保险、培训、上岗等工作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甲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乙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期间,乙方的档案按规定由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免费管理,未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期内不能办理派遣证和档案等有关转接手续。
第八条 乙方上岗后,可与服务地所在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或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间有关具体事宜再行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九条 《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为普通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一种,适用《就业协议书》所规定之条款,并与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一份备案,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