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编制调整。坚持在“不增加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前提下,实行“职责随机构走、人随事走”,保持总量、优化结构、充分协商、积极稳妥完善体制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员在现有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人员基础上从现有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中适量充实。按照职责划分,将现有的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按重心下移的原则分别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及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局)。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人员提前退休。人员调整坚持组织分配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实行一定过渡期的办法,原市级机构调整到区工作的人员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市级机构,工资由市级财政负担,经费渠道不变,工作关系、组织人事关系调整到区级机构,调整人员经费可采取市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到三个区,人员编制采取“加减法”,过渡期内,市级机构人员只出不进,新增人员只进区级机构,逐步将调整到区工作的人员消化到位;“新人新办法”即需新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的方式充实到基层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现有在编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提出统一调整分配意见。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员编制为45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4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人员编制为70名。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将原市城建监察支队248名全额事业编制调整分配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5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35名,剩下208名编制调整到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92名、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9名、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27名。将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所属的市容环卫、绿化、渣土等执法人员编制调整35名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由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编办核定。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的任免须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意见。各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所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大队长任免须征求街道党委意见,年度考核以街办为主,相关办公和执法经费划入街办管理。张湾区、茅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所属大队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由两区编委负责,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及白浪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编制,由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2、经费调整。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 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不留缺口,不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涉及城市规划方面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市政府对各区控制、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的业绩考核情况进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其他方面执法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市财政负担下划三个区的城管综合执法经费采取市对区转移支付办法,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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