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市管理各级责任主体,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理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强化区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新体制,实现“执法集约化、管理扁平化、职责网格化、作业市场化、考核奖惩常态化”的目标,完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按照市、区一体,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合理配置市区各项管理资源,下放城市管理的事权、执法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二)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区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实施属地管理,实行市、区、街办联动以区为主的管理模式。
按照审批与收费分离,许可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许可权统一集中到市里。规划、市政(含路灯亮化,下同)、市容环卫(含渣土,下同)、园林绿化、广告设置、公用设施(含燃气、供排水、管、线、杆、牌、箱体等,下同)由市级审批,区级实施执法监管。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分级负责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