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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评价培训成果的主要内容,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钩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经费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五章 创业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创业指导服务。
  鼓励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创业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孵化、实训等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扩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联保互保、社区信用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创业的机制,对成功创业者或者吸纳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就业困难人员。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认定和退出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适时调整就业援助范围,实行特殊情况下紧急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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